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利O璋(利O璋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鄰居,因停車或進出問題而有爭執
- 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6日凌晨1時許,見告訴人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XX號住處前抽菸,便上前理論停車問題因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撲向告訴人,導致告訴人重心不穩因而倒下,頭部撞到該處花盆,被告復坐在告訴人腹部上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皮撕裂傷伴有異物、左側手肘撕裂傷伴有異物、左側小腿伴有異物撕裂傷、頭部其他部位鈍傷、左側手肘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及腦震盪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而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及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9至1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