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模板材料捌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關於「廠內,竊取該公司所有之模板材料」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廠,以兼端興業有限公司所交付廠址鑰匙1把開啟大門進入後,竊取該公司所有之模板材料」
- 犯罪事實欄二關於「案經兼端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案經告訴代理人王O樺」
- 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2行關於「楊O樺」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王O樺」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O賢、薛O仁為本件竊盜犯行,為間接正犯
- 爰審酌被告利用與兼端興業有限公司模板工程O作協議之機會,率爾竊取告訴人代理人王O樺所管領屬於「兼端興業有限公司」所有之模板材料,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
-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㈠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O未扣案模板材料8捆,為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已遭被告使用或切除而損壞,業據其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9號卷第16頁),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㈡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至未扣案之廠址鑰匙1把,雖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為鑫順泰工程O負責人,前與兼端興業有限公司有模板工程O作協議,然甲OO認該公司積欠部分工程O項,而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未經兼端興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20時許,指使不知情之員工陳O賢及秤子車O駛薛O仁(此2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駕駛車號000-00號之秤子車O往兼端興業有限公司位於屏東縣○○鄉○○路XX號附近之模板材料廠內,竊取該公司所有之模板材料(約8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得逞
- 嗣經該公司發覺,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兼端興業有限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兼端興業有限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O樺之指訴相符,並有同案被告薛O仁之供述、現場蒐證照片8張、上開秤子車O車紀錄資料1份、本案之前物件交接單影本3份及模板工程O作協議書影本1份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O賢及薛O仁實施竊盜犯行,請論以間接正犯
- 被告竊得之模板材料,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