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互相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與被告甲OO素無恩怨,於民國110年4月24日6時許,雙方在屏東縣○○鄉○○路XX號前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雙方基於互相傷害之犯意,被告乙OO持拐杖毆打甲OO之手,致被告甲OO受有多處鈍傷、前臂撕裂傷等傷害,被告甲OO則以雙手抓被告乙OO之手臂,致被告乙OO受有右手肘、雙前臂擦挫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甲OO、乙OO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兼告訴人2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35、3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