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甲OO、乙OO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佑上、乙OO係兄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 被告甲OO、乙OO於民國109年9月4日9時許,在屏東縣○○鄉○○路XX號前,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甲OO、乙OO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互毆,致被告甲OO受有右眼眶及眼球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
- 被告乙OO則受有右側小腿挫傷、左O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2人因前揭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傷害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於110年10月18日各自具狀撤回對於彼此之傷害告訴,此有渠等所提之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2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13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2人因前揭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