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 被告與同案共犯黃O明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O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所為,實際上已導致本件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其所為應O非難,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暨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31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工作月薪2萬元、需撫養太太、母親及二名分別為5歲及剛出生之小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使該採購案件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甲OO係錦源技研有限公司(下稱錦源公司,郭O雍係登記負責人,錦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
- 黃O明(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則為金O在有限公司(下稱金O在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黃O苓,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變更為吳O隆)之實際負責人
- 緣國O臺北科技大學於104年10月29日,以公O取得報價單方式公告辦理建築模型成型系統(3D印表機及3D掃瞄器)採購案,甲OO與黃O明獲悉上開採購案後,竟謀議由金O在公司得標,且為避免該標案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合格廠商數而流標,而以錦源公司參與陪標,謀議既定,黃O明及甲OO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黃O明即使用金O在公司名義以80萬元投標,而甲OO則使用錦源公司名義並以88萬元參與陪標,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之假象,嗣上開標案共有3間廠商參與投標,經該採購案承辦人員審核後,誤認為金O在公司及錦源公司存有競爭關係,且已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遂於104年11月4日開標,並經金O在公司減價為79萬元後,由金O在公司以最低標得標,使該採購案件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二、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調查局詢問及│被告甲OO坦承上開犯嫌
- │││本署訊問時之供述
- ││├──┼────────────┼────────────┤│2│證人黃O明於調查局詢問及│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本署偵查時之證詞
- ││││││├──┼────────────┼────────────┤│3│證人郭O雍於調查局詢問及│證明被告係錦源公司之實際│││本署偵查時之證詞
- │負責人
- │├──┼────────────┼────────────┤│4│國O臺北科技大學建築模型│證明被告及證人黃O明分別│││成型系統(3D印表機及3D掃│以錦源公司、金O在公司名│││瞄器)採購案公O取得報價│義投標,而由金O在公司取│││單或企劃書公告、國O臺北│得上開標案之事實
- │││科技大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國O臺北││││科技大學購置財物/勞務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委││││託代理授權書、建築模型成││││型系統(3D印表機及3D掃瞄││││器)單O分析表各1份
- ││└──┴────────────┴────────────┘
- 二、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 被告與黃O明就上開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