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又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於108年10月8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再為本件詐欺犯行,參酌前、後案所犯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素行不佳,明知其無意願支付計O車資,竟屢次以相同手法搭乘計O車藉故離去,以此方式獲取免給付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萬1千元、須撫養17歲之女兒、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取不法利益,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陳O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關於沒收部分:
- 查被告本件詐欺犯行所詐得免給付車資1030元之不法利益,並未扣案,屬被告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此有本院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則剝奪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業已達成,倘於前揭刑事處罰外,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以此獲取免於支付車資共新臺幣1,030元之利益
- 甲OO明知其無意願支付車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20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對面,招攔陳O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致使陳O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搭載其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後,甲OO先佯稱欲下車購買鹹酥雞及上O所,返回後再誆稱欲購買檳榔即離開,並徒步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以此獲取免於支付車資共新臺幣(下同)1,030元之利益
- 二、
案經陳O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供│坦承有搭乘告訴人之計O車│││述│,且有向告訴人稱要去買檳││││榔,上車再付錢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被告未繳付車資即藉故離去│││指訴│,其因而受有1,030元損失││││之事實
- │├──┼───────────┼────────────┤│3│計O車乘車證明聯1紙、│被告佯稱有意願支付車資而│││行車紀錄器影像、路O監│搭乘告訴人車O,然藉故下│││視器影像截圖照片9張│車後即消失,嗣又搭乘其他││││計O車離開之事實
- │├──┼───────────┼────────────┤│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被告前亦有相同詐欺行為,│││年度偵字第28531號、第│足徵本件其係明知無意願付│││13137號起訴書、臺灣桃│款之事實
- │││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107年審││││簡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各││││1份││└──┴───────────┴────────────┘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107年審││││簡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各││││1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