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壹、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查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貳、
O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叁、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關於被告所為同致告訴人陳O民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傷害,亦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告訴人陳O民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陳O民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本應就另為不受理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為與本件被告對告訴人莊O維所為之過失傷害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審酌被告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人,在公用道路上駕駛車輛之期間,本應時時注意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安全,卻於案發時地疏未注意將所駕駛之小貨車後車斗門確實固定,因而造成本件交通事故,致告訴人莊O維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諸O傷害,仍有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勉可,然因告訴人莊O維經數度通知皆未到場,被告無法與之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亦未能取得告訴人莊O維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肆、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O判決
-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O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O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鈺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甲OO(涉嫌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小貨車,自新北市○○區○○街XX號商店前離開時,本應注意後車斗門應固定牢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卸貨後未將其小貨車後車斗門固定牢固,致其駕駛上開車輛經過新北市○○區○○街XX號前時,因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搭載陳O民,沿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往仁愛街方向行駛至該處,因前開小貨車後車斗門被風吹開,莊O維閃避不及,其機車左側車身與前開自小貨車右後車尾門發生擦撞,莊O維、陳O民因而人車O地,莊O維受有恥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全O多處鈍挫傷之傷害,陳O民則受有右腳第二趾撕裂傷、第3、4趾骨骨折之傷害
- 二、案經莊O維、陳O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4趾骨骨折之傷害
- 甲OO(涉嫌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小貨車,自新北市○○區○○街XX號商店前離開時,本應注意後車斗門應固定牢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卸貨後未將其小貨車後車斗門固定牢固,致其駕駛上開車輛經過新北市○○區○○街XX號前時,因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搭載陳O民,沿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往仁愛街方向行駛至該處,因前開小貨車後車斗門被風吹開,莊O維閃避不及,其機車左側車身與前開自小貨車右後車尾門發生擦撞,莊O維、陳O民因而人車O地,莊O維受有恥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外傷、全O多處鈍挫傷之傷害,陳O民則受有右腳第二趾撕裂傷、第3、4趾骨骨折之傷害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莊O維、陳O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被告坦承有未將後車斗門固│││供述
- │定牢固之過失之事實
- │├──┼──────────┼────────────┤│2│告訴人莊O維、陳O民│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於偵查中之指訴
-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各1份、現││││場及車O照片14張、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張││││
- ││├──┼──────────┼────────────┤│4│告訴人陳O民提供之新│證明告訴人2人因本件車禍│││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受有傷害之事實
- │││證明書、告訴人莊O維││││提供之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叁、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肆、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二、 error | 論罪
- 三、 error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