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218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一時基於貪念),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30日11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京都自助餐店」內,購買便當欲結帳時,見結帳櫃台無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長郭O閔所管領並置於櫃檯上之現金新臺幣500元紙鈔1張,惟旋遭店員發現取回而未遂,甲OO隨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 嗣郭O閔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