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後應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2應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寶雅公司員工簡O慧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士玄(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車號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和解書2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對社會治安、告訴人寶雅公司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8千元、須撫養年邁之父母,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行竊之財物價值,暨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寶雅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關於沒收部分:
- 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物,屬被告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寶雅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此有和解書2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在卷可憑,則剝奪被告坐享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業已達成,倘於前揭刑事處罰外,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僅結帳凱婷護甲除光液1件隨即離開現場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9年9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POYA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蘆O集賢店內,徒手竊取員工簡O慧所管領之THIXXX手工透明梗假睫毛5件、MJ魔幻睫毛底膏1件、DEAXXX指甲油1件、DUAO指甲油2件、WINO指甲油2瓶、曼思水性可剝柔霧1件、曼思水性可剝指甲油3件、UNT太陽感指彩2盒、HONXXX指甲油4件、MEKO指甲油7件、凱婷超定型睫毛夾1盒、DAZXXX睫毛膏2盒、凱婷眼線膠筆2盒、D-UP睫毛膠水2盒、凱婷唇膏2件、DAZXXX眼線液筆1件、凱婷超進化眼線筆2件、媚比琳眼液3件、1028超級控暈眼線液1件、凱婷店修級粉凝霜1件(共45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萬464元),得手後將物品置於袋子內後,僅結帳凱婷護甲除光液1件(價值102元)隨即離開現場
- 二、
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O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中之自白及供述│眼線筆、睫毛膠水、口紅及││││指甲油,惟否認竊取物品之││││件數達45件之事實
- │├──┼───────────┼────────────┤│2│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士玄(│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另為不起訴處分)及寶雅│犯罪事實欄所示物品之事實│││公司員工簡O慧於警詢及│
- │││偵訊中之證述
-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上
- │││233張、遭竊商品空盒照││││片15張、遭竊商品條碼列││││印資料2紙││└──┴───────────┴────────────┘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犯竊盜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233張、遭竊商品空盒照││││片15張、遭竊商品條碼列││││印資料2紙││└──┴───────────┴────────────┘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