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動力機械車,本應注意隨時檢測車輛機械設備等狀態,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檢修車輛致未發覺車輛有油管破裂漏油之情狀,仍於民國109年7月5日某時駕駛前開車輛上路XX號燈桿前道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前開佈有漏油之路面,因滑倒致受有左遠端脛骨幹粉碎移位閉鎖性骨折、左O端端腓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