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裁定」補充為「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30號裁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代理人林O長素有嫌隙,竟扔擲手電筒砸破告訴人居所之玻璃窗,致告訴人所有財產受損,行為實應譴責,兼衡其前有科刑紀錄,素行不佳,暨其智識程度、犯罪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重、迄今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補充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犯行之罪名、構成要件、侵害法益等均與本案有所不同,核與所犯本案之毀損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 至於被告持以毀損犯行用之手電筒,並未扣案,訊據被告於警詢供稱業經丟棄等語(見偵卷第9頁),顯有查扣之困難,復查無證據證明該物品現仍存在,且為一般日常可見之物品,非違禁物,自無刑法上重要性,且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54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足以生損害於房東李O毅
- 甲OO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5月、1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 次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又因搶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再因搶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上開各案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105年1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因與林O長素有嫌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9年9月23日12時20分許,至林O長位於新北市○○區○○街XX號1樓2室租屋處,以手電筒砸破該處玻璃窗,致令上開玻璃窗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房東李O毅
- 二、
案經李O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O長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玻璃窗毀損照片6張及估價簽約書1張等在卷為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 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至未扣案之手電筒1支,雖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為免執行上困難,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