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起「永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永陞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第6行「100元」更正為「50元」、第8行「50元」更正為「10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不予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被告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侵占罪處斷
- 又被告前因(1)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2)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7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2次)、2月(6次)確定
- (3)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5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9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 (5)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6)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7)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7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3次)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下稱甲徒刑,執行日期為103年8月17日起至105年11月16日】
- (8)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
- (9)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2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4月(2次),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上述(8)(9)各罪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下稱乙徒刑,執行日期為105年11月17日起至107年8月16日】
- 上示甲、乙徒刑經接續執行,於甲徒刑執行完畢後,於106年8月2日假釋,接續執行另案拘役30日及罰金易服勞役20日後出監,並於107年7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觀諸其前案類型之犯罪類型、罪質、侵害法益均與本案侵占、毀損罪行之關聯性薄弱,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認並無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
- 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以車輛衝撞毀損停車場管制欄杆同時侵占停車場磁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毀損及侵占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未依通知到場調解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末查被告侵占停車場磁卡後已遺失不見,業據其偵訊時供述明確(見110年度偵字第171號卷第63頁背面),考量該磁卡價值新臺幣100元,爰以該價值認定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甲OO與許O翊(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兄弟關係 |基於毀損、侵占之犯意 |
- 甲OO與許O翊(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兄弟關係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0日17時57分許,駕駛許O翊前向永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進入國O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XX號地下3樓停車場,竟基於毀損、侵占之犯意,於同日18時25分許未繳納停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00元,即衝撞管制欄杆而離去,以此方式侵占國O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停車場磁卡(價值50元),並致該欄杆壞損不堪使用(價值約1萬2600元)
- 二、
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許O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O彬、證人施O昌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租賃契約2份、國O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等附卷可稽,其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被告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侵占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55條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