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不滿公O駕駛樊O鋒未讓其於非停靠區上車,竟於民國110年3月28日13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之公O停靠區登上樊O鋒所駕駛車號000-000號公O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辱罵樊O鋒,足以貶損樊O鋒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 案經樊O鋒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樊O鋒告訴被告甲OO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樊O鋒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樊O鋒告訴被告甲OO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