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明知被害人為兒童O少年為必要 |尚無此加重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少年犯罪而依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
- 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
- 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查本件被害人遺落之行動電話係放置於自行車置物籃內而為被告拿取,顯非隨意遺失之物,是以該行動電話乃屬一時脫離告訴人所有之物,核被告侵占行動電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容有誤會
- 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O少年犯罪而依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O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O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O少年,且對於兒童O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參照)
- O,本件被害人李○庭係民國94年4月生,有其警詢筆錄記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佐,故案發當時,李○庭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然本件因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侵占該離本人持有之物時對被害人為少年乙節有所認識,是揆諸前揭說明,尚無此加重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三、
追徵,附此敘明
- 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將他人之行動電話據為己有,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且於經警通知後旋即歸還,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至於被告侵占之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業經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已非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 另被害人之行動電話保護殼(粉紅色框、馬O貘透明背板,見偵卷第5頁背面被害人警詢筆錄所載),業經被告丟棄,此據被告警詢供述明確在卷(見偵卷第4頁),考量該保護殼價值不明,且經使用價值有所減損,又為日常使用之物,非屬違禁物,縱未予以沒收於社會安全秩序無涉,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
- 甲○○於民國110年1月17日10時29分許,徒步行經新北市○○區○○路XX號旁YouXXX停靠區內,見李O庭將其所有之蘋果牌智慧型行動電話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元)遺落在該區某自行車之置物籃內,疏未取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拾取上開行動電話,將之據為己有,攜回住處,並拆裝其先前拾得之行動電話保護殼,欲供己使用
- 嗣李O庭發覺上開物品遺失,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O庭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被告所侵占上開行動電話1支,為其犯罪所得,然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清單1紙在卷可稽,爰不聲請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查本件被害人遺落之行動電話係放置於自行車置物籃內而為被告拿取,顯非隨意遺失之物,是以該行動電話乃屬一時脫離告訴人所有之物,核被告侵占行動電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337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