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壹、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查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貳、
O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叁、
論罪科刑:
- 一、
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其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係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此觀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可明,其合於自首要件,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審酌被告為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之人,於公用道路XX號誌,因而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並致告訴人吳O世英受有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傷害,實有不該,惟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未可全數歸責於被告,肇事之一方即告訴人亦有闖越紅燈號誌採行左轉之與有過失,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勉可,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肆、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O判決
- 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O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O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側腓骨幹粉碎性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7日15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XX號誌之指示,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闖紅燈直行,適對向車O有吳O世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漢生東路往中和方向行經該處,亦貿然闖紅燈左轉欲進入漢生東路279巷,甲OO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吳O世英人車O地,受有右側脛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粉碎性移位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 二、
案經吳O世英訴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闖紅燈直行穿越路O,││││而與告訴人吳O世英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倒地受傷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吳O世英於│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O││││照片10張、路O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照片4張││├──┼───────────┼────────────┤│4│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乙種│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診斷證明書1紙│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叁、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肆、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