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容O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經處以罰鍰,五年內再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容O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罪名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 經查,越南籍勞工NGUXXX於遭查獲時正在店內為他人理髮工作一節,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之外籍勞工業務檢查紀錄事項及查獲照片(見偵卷第37頁背面、29頁)在卷可稽,應堪認定,又本案被告並未聘僱越南籍勞工NGUXXX從事理髮工作,業經被告及NGUXXX於警詢供述、證述一致,卷內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NGUXXX間確存有聘僱關係,堪認上述無聘僱關係一事屬實,雖NGUXXX證稱其係至被告店裡學習剪髮技能,有時越南籍男性友人會至店內當白老鼠,讓其學習剪髮一事,為被告所否認,然此尚無礙被告確有容任無聘僱關係之NGUXXX停留在被告店內提供剪髮之勞O工作事實之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第1項後段任何人不得非法容O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經處以罰鍰,5年內再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容O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