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參包(驗餘總毛重壹點零陸玖公克)沒收銷燬
- 理 由
- 一、
明知大麻係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 |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大麻係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GriXXX」,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8,000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總毛重1.12公克),而無故持有之
- 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原經聲請人於110年7月21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8月17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8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6日新北檢錫勇110偵21698字第1100072091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末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乾燥植物3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總毛重1.12公克、驗餘總毛重1.069公克),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8、121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四、 理由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4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4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