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據上論斷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依認罪協商結果判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併予敘明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455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
- 甲OO於民國110年3月18日15時許起迄至同日16時許止,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街XX號2樓之住處,嗣於同日17時21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XX號前,為警發現其面有酒容而攔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警詢、檢察│證明伊於上開時地有為警實施吐氣檢│││事務官詢問時供述│測酒精濃度,檢測前有騎乘機車等事││││實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證明被告經實施吐氣酒測後,濃度為│││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每公升0.27毫克之事實
- │││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道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
- 二、
係犯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後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後,吐氣中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道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後,吐氣中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