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為年過50之成年人,應深知不得貪圖利益而竊取他人之物品,竟仍貪圖小利而為本件竊盜他人賣場商品之犯行,所為應O懲罰,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殊非可取,然考量被告沒有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因一時貪小便宜而為本件犯行,犯罪後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白承認,有悔改之意,然其所竊得財物總價值為10,320元,為價格不低的化粧保養品,可見本件犯罪並非屬於受生活所迫的竊盜犯行,暨考量其高職畢業的學歷,勉持的家庭經濟狀況,認為本件犯罪手段尚屬輕微,贓物也已為警追回,發還告訴人,沒有造成最終的財產損失,告訴人亦不對被告請求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據報到場,扣得上開商品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7月16日14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寶雅生活館板橋新海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洪O均管領之「寵愛之名白O瑕乙基維他命C美白精華」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980元)、「妮傲絲翠彤妍皇家蜂王乳美妍精華液」2罐(價值1400元)、「OLAY新生高效緊緻活膚露」1罐(價值890元)、「MdmO金盞花濃縮固態化妝水」1罐(價值820元)、「TUNXXX神經醯胺前導原液1罐(價值1750元)、「DR.WU多太緊緻修護精華液1罐(價值2000元)、「碧歐絲金翠活力亮眼精華1罐」(價值790元)、「AHC玻尿酸植萃保濕機能水」1罐(價值750元)、「MdmO地漿水」1罐(價值940元)等商品,得手後藏置於自備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欲逕行離去,適為洪O均發現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到場,扣得上開商品(業已發還洪O均)
- 二、
案經洪O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