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7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對面工地,因故與女友陳O璇發生爭執,陳O璇之友人廖O萍見狀遂向前勸阻,詎甲OO不滿廖O萍介入干涉,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住廖O萍脖子,並將廖O萍摔倒在地,待廖O萍站起後,甲OO再與廖O萍發生拉扯,致廖O萍受有雙手肘擦傷、雙膝部挫傷、右側踝部擦傷及口腔擦傷等傷害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㈡
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 |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列,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 上開2罪,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之傷害罪名、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介入其與女友間之爭執,即發生事實欄所載傷害告訴人之行為,致告訴人受有上開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諒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傷勢、本案衝突發生原因與經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之傷害罪名、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㈠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四、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