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9652號函」更正為「108年10月1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19652號函」
-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附件起訴書所載之手法對告訴人林O緯施詐獲取財物,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審他字卷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須扶養祖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沒收部分:
- 查被告於本案詐得之3萬元未扣案,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告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
- 甲OO明知並無出售商品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O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並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始悉受騙
- 二、
案經林O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白
- ││├──┼───────────┼────────────┤│2│證人即告訴人林O緯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 ││├──┼───────────┼────────────┤│3│告訴人與被告所使用之臉│全部犯罪事實
- │││書網站暱稱「胡O詩」之││││MesXXX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
-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告訴人匯款新臺幣3萬元│││年10月19日玉山個(集中│至被告所指定之玉山商業銀│││)字第1080119652號函暨│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附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帳戶內之事實
- │││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各││││1份
- ││└──┴───────────┴────────────┘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本件應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查O內未有被告刊登販售商品訊息之截圖,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刊登之不實訊息足使不特定網路瀏覽者共見聞,本件應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範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 又被告詐得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查O內未有被告刊登販售商品訊息之截圖,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刊登之不實訊息足使不特定網路瀏覽者共見聞,本件應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範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