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強制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被告竟承前揭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7年11月9日14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靠於新北市○○區○○路XX號,與告訴人李O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發生行車糾紛,被告竟基於強制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將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擋在告訴人車O前方,被告隨即下車,手持紅白色鐵棍,並以手拉啟告訴人駕駛座之車O,因車O上鎖無法開啟,被告即當場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穢語辱罵告訴人,並站在告訴人所駕駛貨車之前方,拍打貨車前擋風玻璃,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且無法將車O往前行駛而妨害告訴人自由通行之權利,嗣因路O向O告勸說,被告始上車駕駛其自用小客車往前行駛,告訴人隨即駕駛營業大貨車離去
- 然於同日14時28分許,告訴人駕車行駛至新北市○○區○○街XX號前時,被告竟承前揭犯意隨即又在後方鳴按喇叭,且將自用小客車停在告訴人所駕駛大貨車前方,下車手持紅白色鐵棍於車旁揮舞,以手敲打告訴人駕駛座之車O、車O、拉啟車O把手,但因車O上鎖而無法開啟,被告當場以「你好幹給我下車」等穢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妨害告訴人自由通行之權利
- 嗣經告訴人報警到場處理,並扣得鐵棍1支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110年10月14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