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3日7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中正路1段與光明路口前,因細故與斯O騎乘機車停等紅燈之王O榜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王O榜之頭部,致王O榜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顏面、右肘及右小腿挫傷等傷害
- 案經王O榜提出告訴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王O榜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於110年8月2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本件告訴人王O榜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