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9時18分許」,更正為「8時18分許」外,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XX號誌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之本案車禍發生(同為肇事原因)情節總體歷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