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6日0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17號越堤道往樹林區方向行駛,行經17號越堤道口11公里XX號誌之指揮,需嗣左O箭頭綠燈顯示時O可左O,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誌為直行綠燈,而左O箭頭綠燈尚未顯示時O貿然左O,適告訴人魏O烽當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XX號誌為直行綠燈而往前行駛,致其左側遭被告所駕駛之車O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O地,受有左側第5至11肋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