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受僱於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欣客運),擔任公車司機
- 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11時7分許,駕駛欣欣客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安捷運站附近搭載吳O嬌,本應注意執行駕駛業務過程O,應平穩駕駛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因緊急煞車或車身劇烈搖晃導致車內乘客重心不穩,而衍生跌倒撞傷之意外,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吳O嬌上車後不久突然緊急煞車,致吳O嬌難以抓穩把手,重心不穩向後飛出跌倒,致背部及後腦重摔在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右前臂擦傷、左O臂擦傷、右手挫傷等傷害
- 案經吳O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吳O嬌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吳O嬌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吳O嬌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