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晚上10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XX號誌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1段往新莊方向直行而至之告訴人韋O賢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手肘、右下肢擦挫傷、右腰挫傷及左手食指挫傷等傷害
- 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O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韋O賢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韋O賢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