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以甲OO上揭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姜O宏」補充為「以甲OO上揭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位O新北市林口區住處之姜O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應O用法條:
-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
- O,被告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恐嚇集團成員使用,致該恐嚇集團成員所屬之犯罪集團用以恐嚇取財,係對他人所遂行之恐嚇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
- 又被告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對方指示提供電話門號,所為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O此輕易於恐嚇取財後取得財物,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參酌告訴人姜O宏所生財產損失為新臺幣(下同)16,010元,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職業為配管工人、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供稱「我當時總共辦了10張門號的預付卡,對方直接給我現金8,000元」等語(見110年度偵緝字第2364號卷第25頁),本案中集團成員僅使用1支門號為本案犯行,故僅可認800元部分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 |
- 甲OO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某時,在臺中市大雅區某遠傳電信門市外,將其向遠傳電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代價販售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3日14時許,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以甲OO上揭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姜O宏,向姜O宏恫稱要依指示匯款才將姜O宏飼養之鴿子放回,姜O宏心生恐懼,因而於同日14時22分許匯款新臺幣16,010元至DONXXX(中文姓名:同伯協,業經另案通緝)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然姜O宏所飼養之鴿子迄今未歸
- 二、
案經姜O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姜O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之手機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告訴人之臺幣轉帳擷取畫面、上揭同伯協第一銀行帳戶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及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 被告對恐嚇取財正犯提供門號資以助力,但並未參與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應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請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論以幫助犯,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 O,被告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恐嚇集團成員使用,致該恐嚇集團成員所屬之犯罪集團用以恐嚇取財,係對他人所遂行之恐嚇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法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條
-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