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DysO無線吸塵機1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查被告有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有如後述之情形,認為本件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關於本件被告的量刑,本院審酌如下: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竊盜前科外,自107年起另有多達17次之竊盜前科,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
- 而其中有16次竊盜行為是在賣場內竊取高單價商品,其中更有10次是竊取與本案同品牌之高O吸塵器,被告經法院多次判處罪刑,仍不知珍惜自新機會,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並未真心悔悟
- 本次,被告又在賣場內,以徒手方式,竊取DysO無線吸塵器1台(價值8,888元),得手後藏置於所購買之床墊內,僅結帳床墊後離去,顯然是有經驗、有計劃的犯罪,應施予相當的處罰,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關於本案沒收部分:被告於警詢時雖稱其已將竊得之DysO無線吸塵器1台拿去萬華的跳蚤市場賣掉,得款3,500元等語(見偵查卷第4頁),然此部分僅為被告片面之詞,全然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自難憑信,是本院認為被告本件竊盜所得上開吸塵器1台,既然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該賣場安全管理課課長吳O中發覺遭竊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為警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月28日13時58分許,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所經營、位O新北市○○區○○街XX號之大潤發賣場內,徒手竊取dysO廠牌之無線吸塵器1臺(價值新臺幣8,888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欲購買之床墊內,未取出結帳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
- 嗣該賣場安全管理課課長吳O中發覺遭竊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為警循線查獲
- 二、
案經大潤發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大潤發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O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翻拍照片4張及車O詳細資料報表1紙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