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消費」補充為「以卡內餘額消費」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見他人遺失之ICAO卡,基於私慾據為己有,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並已將ICAO卡返還告訴人、犯後坦認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末查,被告侵占ICAO卡後利用其內餘額共消費119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0日1時27分前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XX號之家樂福商店(下稱家樂福商店)內,拾獲李O琪所有之遺失之ICAO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ICAO據為己有,並於同年1月10日1時27分許、1月28日22時58分許,持該ICAO卡分別至新北市○○區○○路XX號便利商店(下稱便利商店)及家樂福商店消費新臺幣(下同)75元及44元
- 二、
案經李O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