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柒公克)及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所載「因其形跡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補充更正為「因形跡可疑為警盤O,於員警尚未發覺前,主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警方O扣」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所載「被告甲OO坦承不諱」補充更正為「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9日23時許起至同年月20日0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二級毒品,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 又被告為警盤O時,未待盤O之員警搜索,即主動自其右方褲子口袋內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付員警扣押,此經被告之警詢筆錄記載明確,且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頁背面、第10至11、14頁),則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發覺其犯罪前即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O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目前無業(見本院卷第55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扣案之白O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87公克),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52頁),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包O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 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