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所涉詐欺等案件之判決業經確定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施O閤至此始知遭騙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見施O閤在社群網站臉書張貼關於裝潢問題之貼文後,明知所涉詐欺等案件之判決業經確定,將入監執行,已無法為他人施O裝潢並履行工程O攬合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網路XX號11樓施O閤之住處,簽立工程O攬合約書,施O閤不疑有他,則於簽約後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定金O甲OO指定不知情之燚人設計有限公司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嗣施O閤欲加裝冷氣,經與甲OO聯繫後,於109年12月30日21時許,復簽立工程O攬合約書,並依甲OO指示匯款15萬元至不知情之郭O菲向安O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支付購置冷氣費用
- 而甲OO除將拆除作業發包與不知情之黃O芳,並支付部分拆除費用27,000元外,旋將向施O閤所收受之定金O購置冷氣費用作為賭資花用殆盡,黃O芳則因未能收取尾款因而退出拆除作業
- 嗣於110年1月2日,甲OO因另案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OO出獄後藉詞拖延工程O拒絕返還施O閤所有費用,復於同年3月6日,甲OO再另案入監執行,施O閤至此始知遭騙
- 證據
- 二、證據
:
- ㈠
被告甲OO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 ㈡
告訴人施O閤於警詢時之指述。
- ㈢
聊天紀錄,匯款紀錄
- 安商業銀行客戶資料、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工程O攬合約書、工程O攬合約書-附件、存證信函、聊天紀錄、匯款紀錄
- ㈣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㈡
明知已無法承攬工程O施O裝潢 |
-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已無法承攬工程O施O裝潢,卻仍與告訴人簽約,致告訴人信O為真而支付費用,使告訴人蒙O財物損失,危害社會秩序,所為應O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迄未與告訴人調解並獲得諒解等情,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高O畢業之教育程度、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就本件詐得之35萬元(20+15=35),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條
- ㈠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