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補充以「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犯罪類型及罪質皆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又被告有本院如上補充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及罪質皆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向O討要所欠工資新臺幣3,800元,竟以如聲請所指之方式攻擊告訴人,使其受有如聲請所指傷勢,應予譴責,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目的、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非輕,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O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甲OO前因積欠鄭O隆工資(甲OO涉嫌侵占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鄭O隆於110年5月24日17時許,前往甲OO位在新北市○○區○○街XX號住處,向甲OO催討上開工資時,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毆打鄭O隆,致鄭O隆受有臉部挫擦傷合併鼻骨骨折之傷害
- 二、
案經鄭O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及罪質皆不同,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或有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