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15行「完畢」,均予刪除,並補充為「甲OO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甲刑期)
- 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
- 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 ㈥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 上開㈡㈢㈤㈥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
- 上開㈡至㈥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1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下稱乙刑期)
- 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丙刑期)
- 上開甲、乙、丙刑期接續執行,於108年9月27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 第17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 |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又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妨害公務部分,與本案罪名相O,犯罪類型、罪質亦屬相O,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恣意以強暴方式妨害其公務之執行,藐視國家公權力,傷害公務員之執法尊嚴,對公務員值勤之生命安全造成相當危害,誠有不該
- 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員警莊O彬、郭O鑫、鄭O蓉均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職務
- 甲OO前因(一)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二)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
-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 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9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189號判決駁回確定,上揭六罪嗣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 (三)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8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上開(一)、(二)、(三)共三案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其於110年9月24日23時58分許,乘坐其友人吳O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往新店方向下橋處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甲OO因身上攜有針筒等施用毒品之器具,恐為警查緝,雖明知員警莊O彬、郭O鑫、鄭O蓉均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仍乘警盤O吳O峯而不及注意之際,突然奔跑逃離現場,在場之警員莊O彬、郭O鑫見狀,旋即上O追捕,後莊O彬追至新北市○○區○○路XX號前,欲將甲OO攔下時,甲OO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身體衝撞莊O彬,致莊O彬當場倒地,而受有右手肘及右膝蓋之傷害(傷害部分未經告訴),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執行職務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其中妨害公務部分,與本案罪名相O,犯罪類型、罪質亦屬相O,且關於刑罰反應力薄弱部分,亦有如上所述可查,且本案亦無應處以最低度本刑之情形,故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