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欄,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 (二)
並進而查獲上情」
- 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經警於110年4月20日9時8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四維路上草堆,發現上開零錢盒而循線查獲」應更正為「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甲OO於110年4月20日9時8分許,將零錢盒丟棄於新北市樹林區四維路上草堆,而發現上開零錢盒,並進而查獲上情」
- (三)
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應O用法條部分應予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其刑」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構成累犯部分於此處不再審酌,以免重複評價),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勞工業、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所竊得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發現上開零錢盒而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6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
- 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4月20日9時6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車門,竊取車內零錢盒1個內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零錢】,得手後隨即逃逸
- 嗣經郭O溢發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於110年4月20日9時8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四維路上草堆,發現上開零錢盒而循線查獲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應O用法條部分應予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