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9日15時,在新北市○○區○○路XX號3樓住處,以網路XX號「ANNXXX」在告訴人林O廷管理之「MAJXXX」之公O社團內,以「社會敗類、詐騙份子」,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於社會上之地位遭到貶損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