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 被告甲OO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 二、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三、
判處伊工作薪資能負擔之罰金等語
- 上訴意旨略以:伊是初O,目前罹癌,以駕駛小貨車為業,薪水30,000元,希望能從輕量刑,判處伊工作薪資能負擔之罰金等語
- 四、
原則上應予尊重 |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
- 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
- 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查本案原審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具體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O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94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職業大貨車司機,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未逾越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之比例原則,核屬妥適
- 況被告前於101年間即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3580號判決判處罰金75,000元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9頁),是被告辯稱其係初O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 又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已屬從輕量刑,被告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誠屬遺憾,然並非不可聲請分期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於法尚有緩衝空間
- 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 是以,被告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57條
-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