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8日11時30分許起至15時許止之期間內,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工地內飲用酒類後,於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下,竟仍於同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自新北市○○區○○○道0段0號地下2樓停車場內離去返家
- 嗣於同日16時41分許在上址停車場內,因酒精影響其駕駛、操控能力,不慎於倒車時擦撞後方停靠車道旁、由黃O潁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
- 嗣員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7時5分許對甲OO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結果為每公升0.74毫克而查獲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案經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如主文所示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足見被告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
- 被告前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並於107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即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O,且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相O罪名之本案,足見被告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五、
處罰條文:
- ㈠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 ㈡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六、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七、
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四、被告前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並於107年6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即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O,且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相O罪名之本案,足見被告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三、 證據 | 證據
- 四、 證據 | 證據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㈠ 證據 | 處罰條文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㈡ 證據 | 處罰條文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六、 證據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