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5日晚上9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與案外人即其友人陳O婷發生爭執後,因情緒失控,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將行經該處之告訴人黃O騰撞倒在地,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身體數下,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臉挫傷合併擦傷、左手擦傷、右眼鈍傷合併眼瞼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