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甲OO之犯罪所得柏O金BucXXX德式黑啤酒壹瓶及強力膠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除有如上述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又於民國110年間因多件竊盜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供稱想喝但身上沒錢),手段,智識程度為高O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請法官依法裁判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之犯罪所得柏O金BucXXX德式黑啤酒1瓶及強力膠1罐,均業經被告飲用、使用完畢,認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洪O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旋即遭店員何O逸發覺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 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之罪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以107年度聲字第25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2月10日凌晨2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統一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黃O如所管領、放置於上址店內貨架上之啤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48元)、強力膠1罐,得手後當場立即食用、使用,旋即遭店員何O逸發覺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黃O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二)
告訴代理人何O逸於警詢中之指訴。
- (三)
扣案物照片1張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扣案物照片1張
- 二、
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 被告於相同地點竊取上揭2項商品,係在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基於單一目的接續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 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所竊得之啤酒1瓶、強力膠1個,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法條
- ㈡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