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於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毛O強要求其與同行友人於露營區降低音量,竟一時衝動,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言語恫嚇告訴人毛O強、潘O俐,致其等心生畏怖,所為應O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O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之自白外(110年度簡上字第349號卷第59頁),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 二、
重新量處適當之刑等語
- 乙OO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在深夜期間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致告訴人毛O強於生命、身體、精神等方面受害非輕,原審對被告僅量處拘役30日,當屬過輕,未能使罰當其罪,而違背量刑之內部性界限,請將原判決撤銷,重新量處適當之刑等語
- 三、
為無理由,應O駁回
- 惟原審就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於法定刑內量處拘役30日,並未逾越量刑之外部界限,且業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敘明所審酌之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已如上述,尚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未見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故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 從而,乙OO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O駁回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乙OO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於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毛O強要求其與同行友人於露營區降低音量,竟一時衝動,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言語恫嚇告訴人毛O強、潘O俐,致其等心生畏怖,所為應O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未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應O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之自白外(110年度簡上字第349號卷第59頁),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含乙OO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 三、惟原審就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於法定刑內量處拘役30日,並未逾越量刑之外部界限,且業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敘明所審酌之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已如上述,尚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未見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故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