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本件公訴不受理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7日7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運動公園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2月27日16時45分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與光武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9公克)
- 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明定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
- 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明定
- 三、
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 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始再犯者,不論其行為係在新法施行生效前或施行生效後所為(同條例第35條之1第1、2款參照),均應適用同條第1項、第2項(即應O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
- 又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勒戒或強制戒治」等程序,即逕行起訴
- 再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10年5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所定之多元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並不限於「附命緩起訴」,且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亦應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與修正前所定之「依法追訴」不同,則緩起訴處分之效力與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已無法等同視之
- 又「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之執行,係以社區醫療(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尚非集中於勒戒處所,受監所矯正、管理,仍難脫其「收容」或「處罰」外觀者,所可比擬,於機構外之戒癮治療難達其成效時,再施以機構內之強制處遇,亦屬循序漸進之合理矯正方式
- 因此「附命緩起訴」之被告縱使完成「戒癮治療」,難認得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之情形等同視之,自不得未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程序,即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被告於本件施用毒品前,雖曾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85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0月30日完成戒癮治療,然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該戒癮治療療程,究無法等同於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
- 是本件被告於行為時O110年2月27日前3年內,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而執行完畢,仍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4條等規定,由檢察官基於一次性之整體規劃而重啟處遇程序,視被告個案情形,是否適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 檢察官逕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未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追訴要件,法院亦無從替代檢察官為上開合義務性之裁量處遇,應認本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六、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末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白O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39公克),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33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七、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毒品危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三、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理由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六、 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4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七、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40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