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9日凌晨5時56分許,偕同友人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之好樂迪KTV重陽店120號包廂內消費時,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壓克力製筷盒丟擲該包廂牆面,致令該筷盒破裂、牆面壁紙破裂且壁體凹陷,而不堪使用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O玲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