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6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XX號誌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福前街往頭前路方向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被告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因而受有頭皮鈍傷、雙側手肘、手部、膝蓋、右側腳踝擦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簡O榆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簡O榆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