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甲OO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 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開前案係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且被告於上開前案執行完畢後僅相隔約2年即再為本件公共危險犯行,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為助其教化並兼顧社會防衛,認為就其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O行之安全
- 兼衡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工(見偵卷第7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17日14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華O一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其於同日14時55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華O三路與華O五路口,因跨越雙黃線行駛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並於同日15時1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警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酒精濃度測試單黏貼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 此外,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