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丟棄路邊」部分補充更正為「丟棄於道路中間,並遭往來車輛碾壓無法使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無業、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始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4日9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家家買超商內,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25元,其持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至櫃臺結帳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店員王O貴不注意之際,尚未付款即徒O竊取櫃臺上之上開商品,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經王O貴追出,仍迅即離去,將上開商品丟棄路邊
- 嗣上開商店店員王O貴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王O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O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張、贓物相同款式照片2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價值(新臺幣)│├───┼─────────┼───┼───────┤│一│pierrecardin拖鞋│1雙│99元│├───┼─────────┼───┼───────┤│二│指甲剪│2個│70元│├───┼─────────┼───┼───────┤│三│漱口杯│1個│35元│├───┼─────────┼───┼───────┤│四│密封杯│1個│20元│├───┼─────────┼───┼───────┤│五│購物袋│1個│1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