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應O用之法條:
-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本案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騙集團得以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被告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 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有因提供帳戶而幫助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拘役50日之前科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悔悟,復將其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提供予詐欺集團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O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造成詐欺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參酌本件被害人所受詐騙所生財產損失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參酌被告教育程度係高職畢業、於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惟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對方說一支門號2,000元,...所以我就去辦了亞太跟中華的門號,亞太2支,中華電信1支,辦號當天109年11月中晚上9時在鶯歌火車站,我把門號當場交給對方,對方就給我現金6,000元」(見偵卷第61-62頁),其中中華電信門號為本案犯行所用,故核2,0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
- 楊O綸前因販賣金融帳戶資料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軍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猶不知警惕,依前開案件偵審經歷及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個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詐騙集團作為詐取財物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21時許,在新北市鶯歌火車站,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中華電話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下稱中華電信門號)及亞太電信行動電話不詳門號2門之SIM卡共3張,售賣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12月1日10時許,以中華電信門號撥打電話予梁O彩真,自稱為其姪子,佯稱:急需資金支付票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10時37分許,在臺南市佳裡區京城銀行佳裡分行臨櫃匯款20萬至倪元良(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二、
案經梁O彩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