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被告乙OO亦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與被告甲OO為鄰居,兩人素有嫌隙
- 嗣雙方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許,在被告乙OO位在新北市○○區○○街XX號之住處前,又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被告乙OO先持盛水之水桶朝被告甲OO潑灑,被告甲OO見狀,遂基於傷害之犯意,撿拾地上石頭砸向被告乙OO左腰部髖骨處,而被告乙OO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與被告甲OO扭打,雙方進而互毆,致被告甲OO受有唇撕裂傷、口腔鈍傷及多處損傷之傷害
- 而被告乙OO則受有左腰部紅腫瘀青之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本案係被告2人相互告訴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2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本案係被告2人相互告訴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