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二、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8月1日18時7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行經新北市○○區○○路XX號前,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須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並與其他車輛保持適當並行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因此造成車行左偏,適同向後方有李O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而來,見狀閃避不及,旋由後追撞甲OO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並因此人、車O地,致受到右手中指撕裂傷3公分、右手小指遠端指骨骨折合併甲床撕裂傷、雙上肢及左O肢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李O宇於110年10月1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8月1日18時7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須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並與其他車輛保持適當並行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及此,因而碰撞李日良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因此造成車行左偏,適同向後方有李O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而來,見狀閃避不及,旋由後追撞甲OO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並因此人、車O地,致受到右手中指撕裂傷3公分、右手小指遠端指骨骨折合併甲床撕裂傷、雙上肢及左O肢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甲OO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李O宇於110年10月1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