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小孩碰撞問題發生爭執,即以穢語辱罵告訴人,實應譴責,兼衡其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名譽之損害程度,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